基本信息
招标单位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医院 |
公告正文
为便于供应商及时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2***〕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桂财采〔2***22〕8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医院2***24年11月至12月采购意向公开 如下: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需求概况 | 预算金额(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填写到月) |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情况 | 备注 |
1 |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医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服务 | 1、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规定及时分类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密封的容器内,在乙方收运前集中送到专门设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并放入专用的医疗废物收集容器等待收运,不得露天存放。 2、盛装医疗废物的专用包装物、容器应符合《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标准,有明显警示标识,防渗漏、防锐器穿透,并系有中文标签,中文标签应当填写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日期、类别及需要的特别说明等内容。盛装的医疗废物达到包装物或者容器的3/4时,应当使用有效的封口方式,使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封口紧实,严密。 3、在乙方收运前对医疗废物和包装物、容器进行消毒。包装物或者容器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对被污染处进行额外消毒处理或者增加一层包装。 4、设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地点、设施应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员活动区、生活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变更暂时贮存地点、设施的,应提前书面告知乙方。 5、必须保障乙方收运人员及收运工具、车辆出入通行提供便捷通道和条件,方便乙方收运人员及收运工具、车辆快捷、无障碍出入。 6、向乙方交运医疗废物时应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收运联单。 7、按约定向乙方足额支付医疗废物处置费用。 8、未经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接收其他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 9、保管和爱护乙方提供的医疗废物周转桶(箱)。 | *** | 2***24年12月 | 按政策落实 | 根据市卫健委提供的2***23年网络直报年报表我院实际每日床位734床位数 |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政府采购工作的初步安排,具体采购项目情况以相关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医院
2***24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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