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微量元素分析仪、妇科射频治疗仪(锐扶刀)
首次公告日期:2***24年***6月11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 采购公告
更正内容:
现对文件中“价格扣除”评审标准更正如下:货物由小微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微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微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时,给予1***%的价格扣除C1,即:评标价=核实价×(1-C1);监狱企业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同等价格扣除,当企业属性重复时,不重复价格扣除。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 2***24年***6月12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一、 关于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的说明:
( 1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称 “ 社保经办机构 ” 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65 号)第六十条中 “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 ,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和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经办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机构。
( 2 )如供应商符合 “ 《关于执行黑财规【 2***23 】 32 号文件的几个问题》回复中按照供应商属地政府机关职能划分,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证明材料即可 ” 情形的,需额外提供当地政府职能划分文件。
各供应商请依据以上两种情形,提供项目开标前半年内任意连续 3 个月(不含投标(响应)当月)的《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清单》或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资金证明材料,避免因此造成废标。
二、为保证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等信息在开标前不泄露。如投标供应商采用非线上电子保函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缴纳成功后,需自行上传保证金缴纳凭证,具体操作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保证金缴纳凭证上传截止时间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逾期未上传凭证,按投标无效处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采购人信息
名称: 大庆油田总医院
地址: 大庆市萨尔图区中康街9号
联系方式: ***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政西街3号
联系方式: ***459-4671752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王冬影
电话: ***459-4671752
大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2***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