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 | 墨玉县人民医院 |
一、项目编号: MYXY(GK)2***24-******9
二、项目名称: 墨玉县人民医院使用专项资金采购医疗设备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和田汇鑫康健卫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京和物流园区火车站社区京通大道173号附8号
被投诉人: 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和田地区墨玉县凯旋汇酒店13楼四、基本情况
2***24年7月31日开标的《墨玉县人民医院使用专项资金采购医疗设备项目》,编号:(MYXY(GK)2***24-******9),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机构于2***24年8月6日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24年8月1***日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我机关于2***24年8月15日收到投诉书。经核查投诉书内容不符合受理条件于2***24年8月15日向投诉人发送补证通知,在8月16日收到补证函,于8月19日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招投标文件。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招标代理在回复质疑函中,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违反相关规定。 查明事实:经核实,代理机构回复不符合《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19〕38号)第三项之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投诉事项成立。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219〕38号)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投诉事项2:我司在参与本项目过程中,以“符合性审查不符合”被废标,我司投诉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没有“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以“恶意且毫无根据的”理由对我司进行废标,影响本项目的中标、成交结果,并且有为特定供应商谋取中标的嫌疑。且同时质疑采购代理/采购人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该项目从评审到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过程中存在着大量违规情况,严重侵犯我司的权益。 查明事实:经核实,和田汇鑫康健卫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单位名称及日期”在符合性审查时因不符合第8评审项被作为投标无效处理。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19〕38号)第三项之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此声明函应为无效声明函,对于不影响投标书实质性内容部分应放宽处理,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有3家有效供应商当中存在类似的问题评审专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对于该项目从评审到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过程中存在大量违规情况的问题,缺少事实依据,针对此问题本机关于2***24年8月15日给和田汇鑫康健卫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下发补正通知书,要求提供投诉涉及大量违规情况的依据,和田汇鑫康健卫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8月16日给予回复,回复内容并未按照要求补正的事项进行补正,故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19〕38号)第三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形式要求应当简化明确,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 处理决定 根据投诉内容和审查结果,我机关认为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1成立,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国药控股新疆新特西部药业有限公司中标、成交无效,该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给予新疆宣烨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警告。
六、其他补充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贵公司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2***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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