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单位 | 兰州市医疗保障局 |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甘肃矿区医疗保障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各省级医疗机构、驻甘部队医疗机构 ,相关 耗材 生产(经营)、配送企业 :
根据《甘肃省兰州市市际联盟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文件( ***)》文件要求, 现就做好甘肃省兰州市市际联盟普通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执行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和执行时间
(一)机构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驻甘军队医疗机构 以及已填报 意向需求量的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
(二) 采购 范围。 肝素帽、静脉留置针贴膜、一次性使用胰岛素笔用针头、一次性使用静脉采血针中选品种。
( 三 ) 执行时间。 2***24年 11 月 15 日 起执行中选结果 , 请医疗机构、生产企业以及配送企业于执行前共同完成协议签订工作。
(四)采购平台。 各单位通过甘肃医保公共服务网 (https://ybdzpz.ylbz.gansu.gov.cn/)登录进入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
二 、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周期
(一)约定采购量。 以各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确认的协议采购量数据为准。
(二)采购周期。 本次普通医 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周期为 2年,自中选结果执行日起计算。
三 、 重点任务和配套措施
(一)非中选产品价格联动
根据 “稳预期”“稳价格”“稳临床”的原则及全面覆盖、统一治理的政策导向,既鼓励竞争、又确保性价比优的产品供应甘肃市场,对同注册证下的非中选产品实行价格联动,接受价格联动的,享受与中选产品相同的回款政策;不接受价格联动的,暂停其挂网交易资格。
1.不属于本次集采目录范围内的产品,仍按原途径挂网采购,其挂网价格不得高于其他省份挂网价与我省医疗机构实际采购价两者的低值,所有产品必须网上采购,不得线下采购。
2.未参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项目的企业,不接受其价格联动申请。
3.同一注册证下因材料、功能、构造有明显区别未中选的,有其他省份中选价格的,按不高于本企业在省际联盟或其他省份中选价申报;无其他省份中选价格的,按不高于其他企业同产品中选价申报。以上情况企业须提供其他省份竞价分组文件及中选证明材料。
4.同一注册证下材料、功能、构造相同的,未中选产品联动价格不得高于本省同产品的最高中选价。
5.中选结果公布后新批准上市的,申报价格不高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同类产品最低中选价格和其他省份最低挂网价的可增补为中选产品;申报价格高于本次集中带量采购同类产品最低中选价,不高于最高中选价,同时又不高于其他省份最低挂网价的,按非中选价格联动挂网。
6.不符合以上情况、无法证明属于以上类别且不接受价格联动的,暂停其挂网资格或不接受其新增挂网申请。
(二)约定采购量落实和货款结算
各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线上采购政策,严禁线下网外采购、串换产品;应优先采购使用集采中选产品,确保协议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应及时结清企业货款,结清时间不得超过使用耗材之日起次月底。各级医保部门应加强监管力度,密切监测辖区内医疗机构履约情况,按期通报约定采购量执行进度。
(三)产品质量监管和配送服务
中选企业是产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督促配送企业按照医疗机构需求及时、足量供应中选产品,保障临床使用。
(四)招采信用监管
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 (医保发〔2***2***〕34号)有关规定,对采购周期内发生的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理。
四、工作要求
各级医保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分工,优先采购中选产品,严格履行采购合同约定,确保执行工作顺利进行 ;要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 医疗 机构要 做好对患者的解释说明和宣传引导。
五、联系方式
技术支持电话: 15214***81132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931-29***9193、29***928***
兰州市医保局: ***931-8439712
兰州市 医疗保障局
2***24年 11月8日
- 2024-11-08 15:45:00